成都代做投标文件代写公司
正常来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确实有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例外的情况是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高校)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不适用124号文中关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当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第—种情况:如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前,只有两家投标人,那么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此时评标工作尚未开始,俗称流标。
2. 第二种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其它单位因为某些原因废标,只剩下两家时,招投标法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但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可以看出此时的关键因素在于剩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没有竞争性,但是什么情形是具有竞争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没有给出规定,这也导致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这个决定权理论上在评审委员会手中,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专家会继续进行,当然这不是绝队的。
3. 还有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遇到上述第二种情形时,多数是采取废标的。实践中因为对法律条款理解的偏差会有出入。